政府的稅制改革方案已經公布。由於房地產市場是最大的議題,因此政治界和媒體最關注的就是與房地產相關的稅制。然而,另一方面,市場的困難和現實的課稅可能性一直存在爭議,這次數位資產稅制是否實質上進行了修訂的關注度也非常高。
仔細查看稅制改革方案後,對於作為其他所得課稅的數位資產轉讓或借出所獲得的所得(以下稱為「數位資產所得」),並沒有特別的修訂事項。今天,我們將預測如果這樣的數位資產課稅實施,實際納稅人在報稅時可能會發生什麼情況。
許多專家一直提到,根據以下理由,現狀下實施課稅是困難的,並且需要補充的事項。
此次稅制改革方案中並未包含任何關於數位資產所得的修訂事項,投資者的擔憂也日益加劇。另一方面,值得慶幸的是,最近國稅廳內成立了專門負責數位資產課稅的部門,並開始與外部專家一起進行補充研究。
這裡有一點需要強調。稅制改革方案的公布並不意味著稅法的修訂或實施。稅法的修訂最終需要通過立法,而立法必須經過國會。
實際上,根據過去的案例,在2025年數位資產課稅實施前的2024年12月,國會曾決定再延長兩年。
當然,直到課稅實施的時候才延遲課稅或不提前制定法律,這會違反稅法中最重要的原則,即可預測性和法律穩定性,因此絕對不是理想的情況。納稅義務是作為國家成員在承受自身財產權利侵害的情況下履行的,因此至少應該能提前知道「我何時需要繳納多少稅」。
根據現行稅法,數位資產所得不與其他所得合併,而是以單獨的稅率進行分開課稅,並需在當年度的下一年5月填寫報稅表進行申報(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第8號第項、第70條)。也就是說,如果從2027年1月1日起開始課稅,第一次報稅將在2028年5月進行。
在與許多數位資產投資者接觸並進行稅務調查等稅務代理的過程中,我感受到計算數位資產所得時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取得價格」。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數位資產所得是根據轉讓價格與取得價格之間的差額計算的。
簡單來說,轉讓價格就是我持有的數位資產轉讓後所獲得的金額,因此計算上是明確的,但取得價格的情況則可能是在課稅實施的2027年之前取得的,或者不知道實際取得金額,這樣計算就變得不明確。稅法為了應對這種情況,規定了以下的取得價格計算方法。
首先,如果在2027年之前取得的數位資產在2027年之後出售,那麼顯然是課稅對象。然而,從2027年開始實施課稅的意義是僅對2027年之後的價值上升部分課稅,因此對於2027年之前的價值上升部分課稅是違反追溯課稅禁止原則的(國稅基本法第18條第2項)。
因此,根據現行稅法,對於2027年之前取得的數位資產,實際取得價格和2026年12月31日當時的市價中較大者被認可為取得價格,以補償這一缺陷,這被稱為「擬制取得價格」(所得稅法第37條第5項)。
這裡所說的2026年12月31日當時的市價,對於市價公告對象的數位資產業者(Upbit、Bithumb等國內交易所)所處理的數位資產,則以各業者在2027年1月1日0時公示的價格的平均值為準,其他數位資產則以其他數位資產業者在同一時間公示的價格為準(所得稅法施行令第88條第2項)。
如上所述,數位資產所得稅確保取得價格是最重要的事情,但實際上查看海外交易所和DEX交易記錄時,確認取得價格是非常困難的事情。特別是每個海外交易所下載交易記錄的位置或文件格式都不同,與提供交易明細的DEX不同,過去僅通過鏈上錢包進行交易的DEX和Defi並未充分提供交易明細,因此確保取得價格本身就非常棘手。
參考來說,雖然在物理上並非完全不可能,但必須逐一驗證鏈上的智能合約才能確認交易記錄,因此在現實中存在著無法避免的困難。
如果不知道取得價格,可以認為可以利用擬制取得價格。然而,數位資產並不是穩定的上升圖表,而是波動性非常大的資產,因此實際取得價格一定會小於2026年12月31日的市價並沒有保證。相反,在當前市場情況下,實際取得價格更高的可能性也完全存在。
假設如下情況:A幣在2025年以1億韓元取得,而在2026年12月31日的市價為6000萬韓元,並在2027年以7000萬韓元出售。
在上述案例中,納稅人實際上損失了3000萬韓元,但如果無法證明實際取得價格,則需承擔165萬韓元的稅款。在虧損交易中出現稅款的情況。
因此,確保實際取得價格對於報稅的納稅人來說是最重要的,稅務師和國稅廳都必須具備確保和驗證實際取得價格的技術能力。這不僅僅是鼓勵誠實報稅的問題,而是制度是否能夠實際運作的問題。
「有所得就有稅」的原則是實現公平課稅所必需的原則。然而,另一方面,納稅人和行業等利益相關者能夠理解的合理規則,以及能夠實際執行這些規則的基礎設施,也是實現公平課稅所必需的要素。
在課稅實施前的剩餘時間內,期待課稅機關、行業和專家們共同努力,使數位資產課稅能夠穩定落實。同時,建議投資者們從現在開始整理持有的數位資產的交易記錄和取得價格資料,以及2026年底的餘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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