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漏洞] ①海外虛擬資產無限期期貨,稅收依據不明確

By: www.digitalasset.works|2026/08/27 02:00:00

數位資產(虛擬資產)課稅的實施已經進入倒數四個月。數位資產課稅將適用基本扣除250萬元,稅率20%(地方稅含最高22%),預計於2027年1月1日實施。

至今,政治界和業界所指出的不足之處是損失結轉扣除。數位資產所得被歸類為其他所得,因此不適用損失結轉扣除。

然而,在課稅即將來臨之際,除了結轉扣除外,還有其他盲點的指摘。

《數位資產》將透過「稅制漏洞」系列探討現行數位資產課稅制度的盲點。第一個是數位資產無限期期貨。

現行的數位資產所得稅課稅制度顯示,對無限期期貨收益的課稅方法並不明確。課稅是依據法律列舉的項目進行的「列舉主義」,而無限期期貨因缺乏法律定義而未被規定為課稅對象。

政府計劃於2027年1月1日起實施數位資產所得稅課稅。數位資產課稅將適用扣除上限250萬元,稅率20%(地方稅含最高22%)。

數位資產課稅對象為因轉讓、借貸所產生的所得。主要交易類型為數位資產現貨交易。在國內交易所以1000萬元購買數位資產,然後以2000萬元出售,則對1000萬元的所得在扣除250萬元的上限後,對750萬元進行課稅。

然而,所得稅法的課稅對象並不包括數位資產無限期期貨。無限期期貨是數位資產市場獨特的衍生產品,特點是沒有到期日,且可24小時交易。

所得稅法將數位資產所得定義為第21條第1項第27號中,根據《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轉讓或借貸數位資產所產生的所得。然而,對於數位資產衍生產品並沒有提及。這就是無限期期貨課稅空白的原因。

這與資本市場的衍生產品課稅不同。個人的期貨等衍生產品交易所產生的收益依據所得稅法作為衍生產品轉讓所得稅課稅。稅率為10%(地方稅含最高11%),扣除上限為250萬元。

資本市場法下的衍生產品與課稅不同的原因在於,對數位資產衍生產品的法律定義在法律條文中缺失。規範數位資產的法律是《特定金融資訊法》和《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特金法是處理資金洗錢和商業者申報的法律,因此不涉及衍生產品。《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也規範不公平交易等,因此不對衍生產品進行監管。

將無限期期貨納入資本市場法下的衍生產品也面臨困難。根據資本市場法,期貨是指在未來特定時間以約定價格買賣資產的合同。將有到期日的產品視為資本市場法下的期貨,而無限期期貨則沒有到期日,因此需要新的法律定義。

國內所得稅法採取「列舉主義」,即如果課稅項目未列舉則無法課稅。這意味著如果法律中未提及則無法課稅,而無限期期貨在國內未被法律定義,因此無法列舉並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國內用戶也透過全球交易所參與期貨市場。雖然國內交易所不支持期貨交易,但用戶將資產轉移至全球市場進行交易。數位資產市場獨特地是期貨交易規模超過現貨交易規模。根據23日的CryptoQuant資料,全球最大的數位資產交易所Binance的期貨交易額為133億美元(約18.4兆韓元),是現貨交易額16億美元(約2.2兆韓元)的8倍。

國內用戶也積極利用這個市場。根據SimilarWeb的數據,5月至7月期間,Binance在韓國的訪問流量占比為8.61%,僅次於印度(8.9%)位居第二。2025年海外數位資產帳戶的申報金額也顯示約11.1兆韓元。這一申報金額是指在海外持有超過5億元數位資產的用戶自願申報。去年個人持有的規模約為9.3兆韓元,2023年申報制度實施後首次超過法人規模(1.8兆韓元)。

Seum Tax的稅務師金志浩表示:「無限期期貨目前不被視為資本市場法下的衍生產品,因此不屬於轉讓所得,也不符合所得稅法下的數位資產所得規定。」他補充道:「現貨和期貨交易經常同時進行,但如果期貨未被納入課稅對象,則期貨交易中產生的損失也無法扣除,這對納稅人可能不利。」

律師金益賢表示:「由於存在稅法原則的基本原則,因此對於無限期期貨等現行法律下課稅對象不明確的空白部分,立即課稅是困難的。」他接著說:「然而,雖然存在一些空白,但不應認為現行的數位資產課稅制度本身根本錯誤,而是應該從典型的交易類型開始,通過未來的檢討和補充,逐步完善一致且空白較少的課稅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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