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18 日,中國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典型判例,分析虛擬貨幣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引流人員是否構成詐騙罪共犯。2022 年 2 月至 2023 年 4 月,被告人為牟取利益,幫助上游詐騙犯罪進行引流,利用網絡虛擬電話軟體引導受害人加入詐騙群組,導致 30 名受害人共計被境外詐騙組織騙取人民幣 234 萬餘元。境外詐騙組織通過虛擬貨幣將款項轉入嫌疑人交易帳戶。三名被告人被判處詐騙罪,刑期十至十三年不等。法院指出,引流人員可能根據具體情況構成詐騙罪共犯或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關鍵在於判斷其是否與上游詐騙團夥形成明確犯意聯絡及穩定協作分工。司法實踐中,判斷引流人員刑事責任時應綜合考量其在犯罪鏈條中的角色、組織管理程度、與上游犯罪人員的聯繫、獲利方式及異常行為等因素。僅提供一般網絡服務、未形成詐騙共謀的行為,應與明知並參與詐騙實施的引流行為區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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