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TSLA)的監督型完全自動駕駛(Full Self Driving·FSD)在國內的擴展在中國製車輛面前無法加速。雖然部分美國製車輛已經開始使用該功能,但對於國內銷售比例較高的中國上海生產的Model 3和Model Y的應用,仍需等待監管的判斷。
根據聯合資訊網報導,國土交通部於24日表示,對於特斯拉FSD在中國製車輛的擴大引入持謹慎態度。雖然已經有針對部分駕駛自動化,即所謂的Level 2系統的法律草案在國會提出,但國土部認為特斯拉FSD難以被視為國際標準的駕駛者控制輔助裝置(DCAS)。
特斯拉在其官方支持頁面上表示,FSD是在駕駛者監督下運作的高級駕駛輔助功能。功能的啟用和使用取決於開發情況和監管批准,使用的可用性也會根據車輛配置、硬體、軟體版本、地區、型號、修剪和年份而有所不同。
爭議在於是否可以將DCAS和特斯拉FSD視為同一Level 2駕駛輔助技術。民主黨議員宋基憲上個月代表提出了關於建立DCAS安全管理體系的汽車管理法修正案。該修正案要求希望銷售裝有DCAS的車輛的製造商向國土交通部長提交安全管理計劃,並承擔事故管理和通知購買者的義務。
DCAS是在駕駛者注意前方的條件下,支持車道保持和變換的技術。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下屬的汽車標準國際協調論壇(WP.29)已經提出了相關的國際標準,這也是法律草案提出的背景之一。
國土部認為DCAS和特斯拉FSD之間存在技術差異。DCAS是基於駕駛者持續介入的國際標準體系,而特斯拉FSD則是利用攝像頭和人工智慧(AI)運算系統進行城市駕駛的方式。
國土交通部相關人士表示:「根據Level 2標準,DCAS標準是最先進的技術,因此需要根據國際標準引入DCAS。汽車標準最終需要國際上相互承認的部分,但FSD是美國獨自制定的標準。」這意味著國際標準與美國標準之間的差異是國內應用判斷的關鍵。
該人士還表示:「特斯拉表示FSD不是自動駕駛,而是沒有國際標準的技術。FSD雖然不是自動駕駛,但在城市中讓駕駛者放手駕駛時發生事故,駕駛者卻要承擔責任,這在國際上也存在疑問。」這意味著技術名稱之外,事故責任和駕駛者控制方式仍然是更大的爭議。
生產國的差異也影響了應用範圍。根據韓美自由貿易協定(FTA),美國製車輛在獲得美國安全認證的情況下,程序負擔較小。相對而言,中國製車輛則需遵守國內安全標準。
因此,雖然美國生產的Model S、Model X和部分Model 3、Model Y已經使用FSD,但中國上海生產的Model 3和Model Y卻不在適用範圍內。特斯拉韓國於去年11月針對從美國進口的Model X等部分車輛推出了監督型FSD。
特斯拉韓國在今年7月針對美國製Model 3和Model Y逐步發佈了監督型FSD v14 Lite。這一措施使得過去在國內銷售的美國舊型車輛的適用範圍擴大,但最近在國內銷售的中國製車輛車主卻無法使用相同的功能。
根據韓國進口汽車協會(KAIDA)的數據,特斯拉在今年1至7月在國內註冊了66,376輛車。這一數字在7個月內已超過去年全年銷售量59,916輛。隨著Model Y銷售的擴大,對FSD應用範圍的關注也隨之增加。
國會電子請願上出現了一項請願,要求為中國上海生產的Model 3和Model Y的FSD國內應用制定公平且一致的認證標準。該請願獲得了約9,400名同意者,約占接收標準5萬人的18.8%。
業界認為,即使是以相同型號銷售的車輛,生產地和認證體系的不同也必然會導致功能提供範圍的差異。相反,消費者則可能會要求,如果硬體和軟體的差異不大,應該適用相同的審查標準。
特斯拉的自動駕駛業務在海外也被視為通過監管的方式是關鍵變數。此前本報導過,特斯拉在內華達州的無人駕駛出租車許可證問題,實際運行的車輛數量與制度上上限和認證方式的焦點有關。國內FSD的討論也不僅僅是技術性能,還涉及到以何種標準進行認證和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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